12月1日-12月31日,纳税人需对次年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子女教育扣除标准

2.继续教育扣除标准

3.大病医疗扣除标准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

5.租房租金扣除标准

6.赡养老人扣除标准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

注:必须在本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次年的专项扣除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