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的区别


  • 供应商确定方式
    • 公开招标: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供应商范围广泛且不确定。
    • 竞争性磋商:除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来源更为多样,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范围选取符合特定条件的供应商。
  • 文件发放日期
    •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时间要求相对较短。
  • 澄清修改时限
    • 公开招标: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且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需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应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评审方法
    • 公开招标: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侧重于根据预先设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或比较价格高低。
    •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 评审侧重
    • 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主要考虑 “价格因素”,虽然综合评标法也会考虑技术、服务等因素,但价格在评标中占比较大。
    •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 “综合指标”,注重对供应商的技术方案、服务能力、响应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价格只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而非唯一关键因素。
  • 适用范围
    • 公开招标:适用于技术、性能等标准较明确的项目,常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也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以及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还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等。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